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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一起站出來為流浪動物發聲

文長,但沒辦法,因為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絕不是一些特定且沒有第一線動保經驗的人坐在桌前空想出一些莫名其妙的方法就可以解決的。請一起站出來為流浪動物發聲。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將於本週三(1月28日)起續審《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根據最新的提案對照,行政院版並無相關爭議條文,但立委黃捷與蔡易餘卻個別提案,擬將「長期持續提供食物者」或「定時定點餵食者」直接「視為」飼主。
這項修法提案或許出於解決環境與安全問題的焦慮,但它不僅在法律邏輯上充滿漏洞,更違背了人類對伴侶動物應有的基本倫理責任。
一、法律的邏輯問題
蔡易餘委員草案第3條將「定時定點餵食之管理人」直接推定為飼主。
但可以看出這個草案實務上特定鎖定「基於憐憫的餵食」,卻忽略來自環境管理疏失的食物來源,形成明顯雙重標準。若依此邏輯嚴格執行,法律邊界將無限外擴:只要動物「可預期地取得食物」,任何人都可能被納入飼主責任。
例如夜市與小吃攤定時打烊後廚餘外溢、餐廳每天晚上回收區與廚餘暫放點固定引來犬貓、校園午餐廚餘區管理鬆散、醫院或長照機構垃圾集中區封閉不良、工地散落便當盒,回收站混入可食廢棄物,都可能形成「定時定點」的食物來源。照草案推論,攤商、學校、院方、承包商、清潔單位、管委會乃至地方政府,是否都將被視為飼主?並負起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
把「供食供水」等同「飼養關係」,導致責任無限外擴、執法更具選擇性,並把原應由制度處理的源頭管理與公共治理,轉嫁成對任何「在場者」的懲罰。
二、 看似合理的「除外條款」,實則為動保志工設下的陷阱
黃捷委員提案修正第5條,雖增列「受政府委託者除外」的豁免,卻完全無視實務現狀。全台絕大多數的源頭減量工作,皆仰賴自發性志工投入。修法若通過,這些長期撐起台灣流浪動物管理網的民間力量,將因無法適用豁免而被迫承擔無限的飼主責任,這無異於將民間動保量能連根拔起。
此修法更變相迎合了近期社群中「TNR 回置後即不需餵食」的荒謬論調。必須嚴正導正的是:完整的 TNR 機制,本就包含「後續的定點餵食與管理」。餵食不只是為了溫飽,而是為了將犬隻固定在特定區域,進行健康監測與族群控管的必要手段。
一旦法律將餵食行為與飼主責任強制掛鉤,迫使志工因風險過高而退場,等同親手斬斷了對遊蕩犬隻的持續控管鏈。若停止定點餵食,犬隻將陷入飢餓與病痛的動物福祉危機;為求生存,牠們將被迫四處流竄、擴大覓食範圍。這種「斷糧」手段,不僅讓原本受控的個體因缺乏互動而野化,更導致後續的追蹤與醫療完全無法執行,最終讓源頭管理徹底淪為空談。
三、 缺乏共識,不宜倉促立法
立法院法制局在近期《遊蕩犬管理法制問題研析》報告中明確示警:全面禁止餵食或強制歸責,涉及高度價值選擇,目前「尚未形成社會共識」。報告更直言,建議「應暫緩倉促立法」,優先透過實證研究與區域試辦。
四、被遺忘的倫理:人類對馴化物種的集體虧欠
犬隻不是自然「闖入」人類社會的野生動物,而是人類基於狩獵、守衛到今日陪伴等需求,在長期馴化中塑造出的物種。誠然,隨著高密度現代社會的形成,人與狗的互動模式已改變,公共空間使用、風險管理與社會期待也不可能照搬過去;但關係可以轉型,責任不能消失。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陸生動物衛生法典》7.7.4亦明確指出:「犬是被人類馴化的物種,因而依賴人類社會;因此, 即使在無飼主或無所有權歸屬的情況下人類仍負有確保其健康與動物福利的倫理責任。」
犬隻在生理與心理上對人類高度依賴的事實未變,法律與政策應承認這段歷史脈絡與現實依賴,而非以一刀切的方式粗暴切割、否定人類仍負的剩餘義務。
五、我們反對倉促修法,要求回歸務實治理
承認流浪犬貓是人類棄養與政策失能下的「人造共業」,並不代表我們要放任無序,而是要避免用錯誤的方式解決問題。
若政府將結構性的責任轉嫁給出於善意的人,將惻隱之心入罪,只會掩蓋真正的治理漏洞。我們主張應以「精準控管」取代「獵巫立法」,透過源頭繁殖管制、落實飼主責任與絕育,並搭配合理的餵食管理與風險措施。唯有多管齊下的制度補位,才能真正解決問題,避免讓台灣陷入人、犬與環境三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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